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法规发〔2010〕35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实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是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6号令),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并先后认定了三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又于近日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0〕457号),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投资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并采用委托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的,应当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货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在核准招标事项时,对于核准采用委托招标形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视其总投资规模,明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

  三、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对于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业务的,要责令改正。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