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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投资的在建高技术产业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投资的在建高技术产业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发改高技发〔2010〕863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在建中央投资的高技术产业项目管理,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和《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对项目专项检查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及省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中央投资高技术产业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同时,结合各专项具体实施要求,督促各项目单位按时开工建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国家批复的进度和建设目标。项目承担单位要抓紧落实项目资金、设备、技术等关键要素的投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强化项目进度管理,力求早投产,早见效,真正发挥国家项目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认真完成建设内容

  要加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服务、协调、检查的力度,协助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评、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建设条件。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额组织实施,不应随意变更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额,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项目法人责任制、施工监理制等项目管理规定。项目完成后应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验收。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要认真落实中央投资项目责任制,监督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项目资金应按有关规定实行专帐或专户管理。国家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等。企业及地方资金应按时足额到位,各市发展改革委和省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批复要求,落实银行贷款等各类配套资金。

  四、规范项目文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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