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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公文是反映情况、接洽事务、传达政令、指导工作和解决问题的重要工具。公文的规范、有序运转,直接关乎着政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或审核;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请示、报告不分,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委局管理的单位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等。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二、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否则,不予办理。

  三、各地、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文书科签收、登记、分办。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公文,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当注明分送情况。

  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时,应专门向市政府请示。在请示中说明发文的缘由以及相关部门的会签情况,同时将相关部门的会签意见、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复印件作为附件连同代拟稿一并报送。凡是应当事先协商会签而未协商会签的文稿,或代拟稿依据不足、文字质量太差,一律退回报送单位重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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