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窗口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投诉不属于中心受理范围的,中心不受理、不登记、不转办,但须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并视具体情况为投诉人提供投诉受理部门的有关信息。

  对投诉人无理取闹或不提供投诉对象和投诉事项的投诉,中心将视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

  5、投诉调查。

  中心正式受理的投诉,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好相关笔录。

  与投诉人对话,了解投诉对象、事项、原因以及要求。

  与被投诉窗口谈话,了解投诉发生的前因后果,听取解释和解决意见。

  通过中心信息管理系统调出有关办事信息,核查投诉事实。

  通过询问有关目击者,取得相关旁证。

  6、投诉处理。

  现场协调类投诉。中心协调或责成窗口工作人员向投诉人解释清楚,达成谅解,办结投诉。

  督办处理类投诉。中心经调查情况属实,签发《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督办表》,提出督办意见和回复期限,转被投放窗口或所在部门处理。

  被投诉窗口或所在部门须按中心要求,及时妥善处理投诉,答复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书面回复中心,以便中心跟踪督办。

  被投诉窗口的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投诉人仍有意见的,中心可再次签发《投诉督办表》,要求被投诉窗口或所在部门加大处理力度。

  意见反映类投诉,作为窗口服务整改的工作参考;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参考;通过信访等部门呈市纪委、市监察局处理或参考。

  7、其他规定。

  中心与进驻部门以及信访、监察、人事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有关投诉处理工作。

  中心根据被投诉窗口或工作人员的过错情节,可提请窗口所在部门或监察、人事等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投诉人进行责任追究。

  中心必要时可向投诉人回访处理情况,防止报复、刁难或整改不彻底的情况出现。如被投诉窗口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办事刁难的,一经发现查实,中心将提请监察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投诉人要求对投诉保密的,中心应在为其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取证和跟踪督办。

  中心建立投诉备案制度,做好投诉受理和处理记录,作为对进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标准化窗口制度建设从2009年5月下旬至11月上旬,按照动员、实施、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组织实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