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不属于中心受理范围的,中心不受理、不登记、不转办,但须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并视具体情况为投诉人提供投诉受理部门的有关信息。
对投诉人无理取闹或不提供投诉对象和投诉事项的投诉,中心将视为无效投诉,不予受理。
5、投诉调查。
中心正式受理的投诉,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好相关笔录。
与投诉人对话,了解投诉对象、事项、原因以及要求。
与被投诉窗口谈话,了解投诉发生的前因后果,听取解释和解决意见。
通过中心信息管理系统调出有关办事信息,核查投诉事实。
通过询问有关目击者,取得相关旁证。
6、投诉处理。
现场协调类投诉。中心协调或责成窗口工作人员向投诉人解释清楚,达成谅解,办结投诉。
督办处理类投诉。中心经调查情况属实,签发《十堰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督办表》,提出督办意见和回复期限,转被投放窗口或所在部门处理。
被投诉窗口或所在部门须按中心要求,及时妥善处理投诉,答复投诉人,并将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书面回复中心,以便中心跟踪督办。
被投诉窗口的处理结果和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投诉人仍有意见的,中心可再次签发《投诉督办表》,要求被投诉窗口或所在部门加大处理力度。
意见反映类投诉,作为窗口服务整改的工作参考;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参考;通过信访等部门呈市纪委、市监察局处理或参考。
7、其他规定。
中心与进驻部门以及信访、监察、人事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有关投诉处理工作。
中心根据被投诉窗口或工作人员的过错情节,可提请窗口所在部门或监察、人事等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被投诉人进行责任追究。
中心必要时可向投诉人回访处理情况,防止报复、刁难或整改不彻底的情况出现。如被投诉窗口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办事刁难的,一经发现查实,中心将提请监察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投诉人要求对投诉保密的,中心应在为其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取证和跟踪督办。
中心建立投诉备案制度,做好投诉受理和处理记录,作为对进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标准化窗口制度建设从2009年5月下旬至11月上旬,按照动员、实施、验收三个阶段进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