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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餐饮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市“三城联创”办组织检查、督导。环境监测部门对餐饮单位治理效果进行监测验收。各餐饮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各部门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向“三城联创”办报送专项治理书面总结材料。

  四、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城区餐饮油烟污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副市长彭承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柯尊群、市环保局局长吴成昌任副组长,市“三城联创”办、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茅箭区、张湾区、十堰经济开发区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副局长刘社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三城联创”办负责餐饮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治理方案的审定,检查督办;组织和协调各部门按餐饮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治理方案抓落实。

  (二)各区政府根据餐饮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餐饮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治理,保证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在本辖区内落实。

  (三)环保部门负责餐饮油烟污染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餐饮油烟、噪声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计划,组织试点,鼓励使用优质油烟净化设施,污染专项治理达标验收,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油烟的依法实施处罚。

  (四)商务部门负责餐饮单位油烟治理的行业监督管理。将餐饮油烟、噪声治理要求纳入行业技术、服务质量标准及评优条件,引导和规范餐饮行业合法经营,合理布局商业与餐饮网点。

  (五)公安部门负责餐饮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油烟管道清理检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餐饮单位依法督促其进行整改,积极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保证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六)工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主体资格的登记审查。依法审查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餐饮业应当提交的前置许可证件;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七)建设部门负责对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的餐饮摊点、烧烤点依法整治和取缔。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餐饮经营户的卫生状况,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实施限期整改;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餐饮单位,依法查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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