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组织体检。7月15日前,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组织拟招募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为“三支一扶”计划人选。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在组织体检中,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严格按照《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展开工作。
4.岗前培训。9月初,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集中组织当年的“三支一扶”人选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省有关农村基层工作的方针政策,农村基层工作的现状,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等。
5.签约上岗。9月15日前,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与培训合格后的“三支一扶”人选与签订《2010年辽宁省“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协议书》),明确大学生工作内容、政策待遇、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后,组织大学生赴服务单位上岗工作,并将《协议书》和《2010年辽宁省“三支一扶”计划到岗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各一份)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登记备案。
五、管理、考核和政策待遇
(一)管理和考核
1.户档、组织关系管理。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市、县(市、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为其免费提供人事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2.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要安排好“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岗位,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大学生安全管理工作;要引导并教育大学生遵纪守法,服从分配,虚心学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
3.考核管理。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省、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颁发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4.解除协议。“三支一扶”大学生原则上应按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但由于身体等方面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对考核不合格的,将按规定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