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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颁布《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校内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在民办培训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法每年按比例提取学校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管理制度,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定期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培训、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并建立教师培训档案。
  第二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的,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并进行培训;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统一组织,按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要求,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建立学生注册登记制度,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参加鉴定时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培训使用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没有国家统一规范的,由培训学校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经过专家论证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每次开班前,应填写《开班审批表》、并附当期《学员花名册》、《教学计划呈报表》,到审批机关进行开班备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采用不同级别混合编班以及滚动教学的方式开展培训。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根据市场需要和学校的办学条件自行制定,并报审批机关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办学许可证编号、名称、地址、电话、广告内容、刊登媒体、广告批准号、广告刊登时间等。
  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的招生、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息公示制度,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开班时间、讲课教师、培训内容、课时、鉴定考核、收费、推荐就业等情况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可以多种形式地定期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评估和督导,并将评估和督导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三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对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的评估,并将督导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并按照《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见附件7)要求,重点检查评估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招生宣传等情况,并客观详细记录信用状况向社会公布。对存在虚假欺骗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须将本地区上年度检查评估结果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2、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格式(式样)
  3、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批准书
  4、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5、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
  6、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种增项审批表
  7、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督导评估办法(试行)

  附件1:
  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总计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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