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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交易和环境统计制度;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调度、监督、审核、考核工作,并定期公布考核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核准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相关工作;组织测算并确定区域、流域环境容量;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

  (六)生态辐射管理科

  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编制市级生态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全市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经济区划并指导县级开展相关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质量评估;提出新建和调整的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畜禽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查处生态破坏事件。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政策;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竣工验收;对核与辐射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核与辐射环境违法案件。

  (七)建设项目管理科

  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省及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和市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开展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查处工作,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四、人员编制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工勤人员编制为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8正(含纪检副组长或监察室主任科级职数1名)1副。

  五、其他事项

  (一)环境保护(除核与辐射外)执法监察的具体工作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承担。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保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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