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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核与辐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标准;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与污染控制标准;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国外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技术的引进工作;组织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市的履约工作;协调处理涉外和市与市间的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奖罚工作。

  (十四)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承担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

  负责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拟定局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局机关值班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电子政务、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车辆管理工作;负责综合性环保会议的组织协调,起草全市环保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组织开展重要环保政务督查;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干部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国人员选派管理及环境保护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人才队伍建设和专家库的建立管理等工作;组织全市环保行政表彰;归口管理环保业务表彰和社会表彰;协助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环保政绩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和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性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协调管理我市涉外的环境保护合作项目;协调全市涉外环境污染与防治工作;承办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组织协调、承办环境保护国际条约中有关本市范围内的履约工作及项目;协调本市与他市以及本市各县市区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事务;负责本系统因公出国出境人员的管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评估;负责提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参与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基本建设,参与组织环境保护政府采购(投招标)工作;组织编报、审核汇总预结算;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经费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核报批环保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归口管理环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组织编报政务信息;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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