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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

  《吕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吕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吕发[2009]32号),设立吕梁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排污企业实施在线监控;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采取行政处罚和拆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组织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制度;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组织实施末位淘汰;牵头组织联合执法;组织实施环境工程监理制度等职责。

  2、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和总量控制,并对其完成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状况信息。

  3、贯彻执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地方性政策、法规,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4、承担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职责。

  5、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地方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加强落实减排目标、强化环境监管的职责。

  2、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估和考核的职责。

  3、加强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贯彻执行地方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编制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审核吕梁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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