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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焦化钢铁电力水泥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焦化钢铁电力水泥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
(吕政办发[201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焦化钢铁电力水泥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吕梁市焦化钢铁电力水泥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焦化、钢铁、电力、水泥产业是我市的四大支柱产业,同时又是产能过剩产业。随着国家对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大力推进,焦炭、钢铁、电力、水泥产能的资源和有效利用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根据国家、省的产业政策和淘汰落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八大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焦化产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一)可置换利用的落后产能及退出办法

  《山西省焦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定,4.3米以下机焦炉(不含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2010年淘汰;4.3米机焦炉(含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和清洁型热回收焦炉在2010年底前未纳入国家准入公告的均纳入淘汰范围,并按照晋政发(2005)13号文件核定的项目类别,采取分类分年度淘汰办法,到2015年底前分期分批淘汰。按照省分类分年度淘汰办法,结合吕梁实际,我市到2015年共应淘汰落后焦化企业(项目)31个,淘汰落后产能1286万吨,其中可置换利用的合法产能1189万吨,不能置换利用的违规产能97万吨。淘汰产能要由市、县政府规划的大型焦化项目交易置换整合,企业不得擅自置换交易。

  1、生产运行企业的落后产能。生产运行企业的落后产能按晋政发(2005)13号文件核定的项目类别,采取分类分年度淘汰办法,从2010年至2015年分期分批关停。全市纳入淘汰范围的生产运行企业有21个,产能744万吨(其中可置换利用的合法产能647万吨),分年度淘汰计划见附表。未能按期关停的其产能不得再进行市场交易。

  2、已停产企业的产能。4.3米机焦炉(含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已不符合现行产业政策,因此投产后已停产的4.3米机焦炉和3.2米捣固机焦炉不得再恢复生产,其产能限期在2010年年底前置换交易给市、县政府规划的大型焦化项目,并自行拆除设施,否则其产能不再进行市场交易,由市政府进行调配,并责成当地政府强制拆除设施。这部分企业有3个,产能209万吨,其中自行停产的有交口天源60万吨4.3米焦炉、棋盘山24万吨3.2米捣固焦炉;政府责令停产的有中吕125万吨4.3米焦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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