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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博士后和管理人员评选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辽宁省优秀博士后和管理人员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基地):

  自1985年博士后制度实施以来,我省的博士后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培养和集聚了一批中青年创新人才,博士后工作已成为我省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品牌工程。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弘扬博士后研究人员奋发向上、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激励博士后管理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老工业基地振兴中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辽委发[2004]18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优秀博士后管理人员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数量

  (一)优秀博士后,评选40人左右。

  (二)优秀管理人员,评选20人左右。

  二、评选范围及条件

  (一)优秀博士后的评选范围及条件

  1.评选范围

  (1)目前在站一年以上(2008年以前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曾在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辽宁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2.评选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具有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科学研究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严谨,作风正派,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等国家或省部级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在基础或应用科学研究领域取得创造性成果,有重大科学意义或应用价值;

  (3)在社会科学领域、社会公益事业中,有重大科研成果;

  (4)有重大科技发明,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成为学术带头人、开辟了新的学科领域、对学科建设及人才培养做出重大贡献。

  (三)优秀管理人员的评选条件

  1.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奉献,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良好的服务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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