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办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8日
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09〕7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驻外机构,下同)。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国务院令第411号)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内容“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须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或部门单位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