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优化信贷结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加大对产业升级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有效信贷支持。信贷资金要优先支持市场带动型、科技型、成长型企业以及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汽车、高新技术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的调研,积极培育、扶植有市场前景、符合信贷政策的小企业;对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专利产品的生产企业,只要还款有保障,都应积极发放贷款予以支持。
(三)完善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突破按信用等级确定利率浮动幅度的作法,科学测算违约率和损失率,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基础上实行差别定价,通过风险定价来覆盖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成本,从而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开展。
(四)科学选择信贷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市场银行”导向,贴近市场和企业,围绕地方特色开发适合商贸小企业、科技小企业、农村小企业等特色小企业需要的贷款方式,积极构建方便快捷的融资途径,大力拓展信贷业务品种,适时推出适合小企业需求的金融新产品。对市场经营户可办理商位使用权权利质押贷款;对生产季节性产品企业,可办理仓单质押贷款。通过发放封闭贷款、贴息贷款、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及保险保证贷款等,积极支持小企业的发展。
(五)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可以用于融资担保的财产范围,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用于融资担保。积极探索运用权利和现金流质押等新的担保方式,包括存货、机器设备、可转让的林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推进股权质押贷款和专利权质押贷款。积极办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大股东出面担保、由其个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担保贷款及小企业间的联保贷款。
五、加强监管督导,持续推进小企业金融业务稳健发展
(一)加强监管引导。银行监管部门要持续发挥好监管的引领和督导作用,积极改进和完善监管策略措施,深入推进银行支持小企业发展工作。通过加强监管会谈、窗口指导、风险提示、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等多种方式,加强商业银行贷款集中度考核,引导、支持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六项机制”,合理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力度。积极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对企业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良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因为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予以信贷支持。鼓励银企双方友好协商,对符合重组条件的贷款,根据实际情况对贷款的品种、期限进行科学调整,实施贷款重组。支持商业银行按照《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