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由各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经办机构要明确落实此项工作的业务科室、窗口、人员、职责,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参保(合)凭证
凭证号:(省份简称)(统筹地区名称)(年份)第 XXXXXX 号
基 本 信 息
| 参保(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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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保(合)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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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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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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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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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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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合)时间
|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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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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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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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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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遇享受起止时间
|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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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主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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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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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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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账户余额
| (大写)___
(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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