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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四条 城镇户籍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有接收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按就业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在原就业地同险种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农村户籍人员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地区和跨险种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障关系,3个月内的,原则上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超过3个月的,按新就业地中断缴费有关规定执行。流动就业人员在新就业地已建立新的参保(合)关系后,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

  第七条 流动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应携带《参保(合)凭证》(第三联)(见附件)及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卡)等证明材料在3个月内到新参保(合)地经办服务机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新参保(合)地经办服务机构受理流动就业人员参保(合)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原参保(合)地经办服务机构联系,并通过传真或加密邮寄等方式调取《参保(合)凭证》(第一联)。因特殊原因无法传递的,由流动就业人员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经办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参保(合)人员档案,并保留其参保(合)信息,以备核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将参保(合)人员身份证号码纳入信息系统记录之中,加强身份证号码的清查核对,逐步将身份证号码作为各类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将各种表格、凭证纳入信息系统建设之中,并由信息系统随时可以自动生成。加强流动就业人员的信息统计分析和费用支付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鼓励省内各级经办服务机构与省外经办服务机构建立协作机制,积极探索跨省间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有效方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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