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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2010〕54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2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马鞍山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征收行为,确保收费公开、公平、公正,现对建设项目收费(税)实行“一表制”管理。
  一、项目分类
  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将建设项目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一)党政机关、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非赢利性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特殊教育教学用房。
  (二)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用房;精神病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用房。
  (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征地农民安置房。
  (四)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含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工业厂房及仓储、研发、物流用房。
  (五)对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
  (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以及前五类未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收费(税)项目和标准
  (一)涉及建设项目收费、专项基金、税收共20项。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7项,政府性基金3项,经营性服务收费7项,税3项。
  (二)收费(税)标准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和国家、省、市减免优惠政策,按照上述六类建设项目类型,确定不同的减免幅度和执行标准(详见附表)。
  (三)因国家及省相关政策变动,确需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物价部门审批,变更收费许可证,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执行。未经市政府和物价部门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视为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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