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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对居家养老服务进行扶持。完善现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结合城乡社区建设,新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具备配餐送餐、保洁清扫、医疗陪护、日间照料、紧急救助等服务功能的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省级实行“以奖代补”,所在市、县(区)相应配套。对“五保”、“三无”老人的家庭保洁、配餐送餐、看病陪护等三项基本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免费技能培训。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对低保、重度残疾、高龄特困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实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经民政、财税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国家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省里可以减免的税费由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在不与税收挂钩的前提下,当地财政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墙体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规费。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属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非盈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保障,并可予以行政划拨;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当地政府应予以适当补助。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将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规划。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审批。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成民办养老机构。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备养老服务用房。加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改变用途性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给予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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