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宽政发〔2010〕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支持工业企业扩能增效,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县工业企业实施扶持意见如下:
一、扶持范围
县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工业企业。
二、扶持原则
(一)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原则。
(二)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立足长远、鼓励创新的原则。
(四)节能减排、扩大投资的原则。
(五)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的原则。
三、扶持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做强做大
企业销售收入当年首次达到5000万元,并实现50%以上增幅的,扶持5万元。企业销售收入当年首次达到1亿元,并实现50%以上增幅的,扶持10万元。企业销售收入当年首次达到2亿元的,扶持15万元。企业销售收入当年首次达到3亿元的,扶持20万元。
(二)技改扩能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年投资500-1000万元的,贴息补助3-5万元。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的,贴息补助5-10万元。当年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贴息补助10-20万元。
(三)节能减排
对企业实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当年达到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的,当年节能量达到1000-2000吨标准煤的,扶持3万元。当年节能量达到2000-3000吨标准煤的,扶持10万元。当年节能量达到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扶持20万元。
(四)开发新产品
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鼓励和技术创新政策,属于我县首次研制并投入批量生产的,扶持5万元。新产品获得国家年度专利授权,或被评为市级以上新产品的,扶持5万元。新产品通过市级以上投产鉴定,当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扶持5万元。
(五)企业名牌
当年获得丹东市名牌产品的,扶持5万元。当年获得辽宁省名牌产品的,扶持1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的,扶持20万元。
(六)外贸出口
企业出口供货值达到300-500万元人民币,扶持5万元。出口供货值达到500-1000万元人民币,扶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