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全县探矿权人及勘查工程的监督管理。国土局要按照《
矿产资源法》、《
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探矿权人的监督管理,对全县探矿权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和审查备案,对不具备勘查资质条件、不年检、没有勘查设计方案、不能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按期开工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进行处理。
(四)健全监察巡查网络,制定奖励制度。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意识,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进行巡查,按照监管责任状,落实逐乡镇、逐村、逐矿包干制度,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对可能发生私挖滥采和超层越界采矿的重点矿山、重点乡镇、重点矿区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采矿行为。全县护林员同时兼任护矿员,林业局在年终考核护林员时,把该辖区是否频发乱采滥挖、盗采矿产资源现象,以及对发生此类违法情况是否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不合格者坚决进行辞退。根据全县矿业秩序检查情况,给予业绩突出的乡镇、村干部及护林员和举报属实人员适当奖励。
(五)加大对矿业权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
矿产资源法》、《
宽甸满族自治县矿产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1、对乱采滥挖、以采代探的矿业权人,没收已采出的矿产品,国土局、公安局联合依法扣押采矿设备(含大型机械),并处罚款5-10万元。
2、对矿业权人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未采出矿石和形成采场的,超层越界1-10米罚款3000元、11-50米罚款1万元、51米以上罚款2万元,并立即进行封堵;二是对已采出矿石并形成采场的,超层越界1-10米罚款2万元、11-50米罚款3万元、51米以上的罚款5万元,没收矿产品,并立即进行封堵;三是对采矿权人连续三次出现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按照上述条款处理完后,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3、对擅自转让、承包的矿业权人,没收非法所得,处矿业权人5-10万元罚款,并可吊销探矿、采矿许可证。
4、对选(洗)矿厂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违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用地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