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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2010年矿业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共同做好矿业专项整治工作,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做好矿产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矿违法案件,对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监察局:负责对矿山违法案件查处进行监督,追究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未完成整治任务部门领导责任。
  公安局:负责对矿业专项整治工作中的治安和刑事案件进行依法查处,配合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依法查处涉矿的各类违法行为,对探、采两证超期的、未年检的、存在违法行为的矿业权人依据相关部门的通知及时停供火工器材。
  工商局:负责检查矿业执照的登记情况,核查登记矿业权人主体是否一致、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县的选(洗)矿厂进行清理。
  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的矿业权人和选(洗)矿厂进行全面检查,对污染严重、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矿业权和选(洗)矿厂进行限期治理,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和选(洗)矿厂依法进行处理。
  林业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占用林地进行查处,对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勘查、开采、选矿造成林木等自然植被破坏的依法从重处罚。
  水利局:负责对矿山企业破坏水土保持、损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查处,对因探矿、采矿、选矿造成水土流失、淤积河道、污染河水和影响泄洪的依法进行处理。
  安监局:负责检查矿山企业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经济局:负责全县煤矿企业开发秩序的整治工作,对煤矿生产许可证、煤炭资源开采回采率进行专项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财政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资金安排,为整治矿业秩序专项行动提供经费保障,矿产品检斤总站负责稽查、没收运输的非法矿产品,切断所有非法矿产品销售渠道。
  城建局:对全县选(洗)矿厂提出选址意见,对选(洗)矿厂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发改局: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项目核准、备案等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的,一律不予核准、备案。
  检察院:负责对通风报信、玩忽职守人员追究相关责任,对由公安机关立案的违法案件快速进行起诉。
  法院:负责对矿山违法者依法予以重判,对进入执行程序的矿山违法案件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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