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宽甸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通知
(宽政发〔2010〕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
《调解仲裁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宽甸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仲裁委员会),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一)成立县仲裁委员会。
经县仲裁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选举产生县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其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
宋晓虎 政府代表(副县长)
副主任:
商洪军 政府部门代表(县农经局局长)
刘 刚 政府部门代表(县林业局局长)
孙亚光 政府部门代表(县农经局副局长)
委 员:
刘国林 政府部门代表(县信访局局长)
孙克劣 政府部门代表(县国土局局长)
邹树良 政府部门代表(县水利局局长)
贺德义 政府部门代表(县监察局局长)
任 凭 政府部门代表(县财政局局长)
马秀才 政府部门代表(县水产局局长)
石 英 人民团体代表(县妇联主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
赵金波 (石湖沟乡老道排村书记)
农民代表:
夏昌明 (石湖沟乡杨木村农民)
法律、经济专业人员:
李世平 林业局副书记
王文锋 民政局副局长
于建国 水产局副局长
邹德林 国土局副局长
张凤贵 司法局副局长
孙善福 林改办副主任
于恒武 水利局水政科科长
柳 鹏 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
薛仁宽 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