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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单项工程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村组项目除外),由县政府初验,市政府负责竣工验收。单项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移民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具体要求由县移民局根据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市移民局负责组织抽验。
  (一) 凡使用移民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二) 验收工作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规范、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设计变更、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三) 验收工作由验收组负责。分管移民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移民局局长、项目所在乡镇镇长或所在部门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县移民局分管副局长、乡镇分管移民工作副乡镇长或所在部门主管副局长、县移民局相关科室人员、乡镇移民办公室人员或所在部门相关科室人员、项目所在村领导及移民监督小组成员组成。
  (四) 验收组成员应在验收文件上填写验收评定意见并签字。
  (五) 项目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组的要求按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验收制度。
  村组项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项目由县移民局负责组织验收,县政府组织抽验;30万元以下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县移民局组织抽验。
  统筹项目(含培训项目)和600元外及小水库规划项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项目由县政府初验,市政府负责竣工验收;2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移民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市移民局组织抽验。移民资金为辅的项目,由主投资方根据其行业规程组织验收,县移民局必须参与。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移民局将其主要建设档案资料存档备案。
  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责任主体要向验收组报送审查文件及资料,其内容包括:
  1.项目确定的民主程序
  2. 项目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
  3. 设计变更、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4. 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监理材料(实施监理的项目)
  6.施工单位项目竣工资料
  7.初步验收报告
  8.审计报告
  9.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10.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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