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单项工程投资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村组项目除外),由县政府初验,市政府负责竣工验收。单项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移民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具体要求由县移民局根据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市移民局负责组织抽验。
(一) 凡使用移民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二) 验收工作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规范、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设计变更、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三) 验收工作由验收组负责。分管移民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移民局局长、项目所在乡镇镇长或所在部门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县移民局分管副局长、乡镇分管移民工作副乡镇长或所在部门主管副局长、县移民局相关科室人员、乡镇移民办公室人员或所在部门相关科室人员、项目所在村领导及移民监督小组成员组成。
(四) 验收组成员应在验收文件上填写验收评定意见并签字。
(五) 项目验收的遗留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组的要求按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验收制度。
村组项目: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项目由县移民局负责组织验收,县政府组织抽验;30万元以下项目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县移民局组织抽验。
统筹项目(含培训项目)和600元外及小水库规划项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项目由县政府初验,市政府负责竣工验收;200万元以下项目由县移民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市移民局组织抽验。移民资金为辅的项目,由主投资方根据其行业规程组织验收,县移民局必须参与。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移民局将其主要建设档案资料存档备案。
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责任主体要向验收组报送审查文件及资料,其内容包括:
1.项目确定的民主程序
2. 项目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
3. 设计变更、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4. 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监理材料(实施监理的项目)
6.施工单位项目竣工资料
7.初步验收报告
8.审计报告
9.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10.建设管理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