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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上报与审批。
  1.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村组项目以文件形式(附件为前期工作文件)上报县移民局。单项工程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项目,县政府初审合格后,由市移民局组织审核,市政府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单项工程投资小于200万元项目,由县移民局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审核,县政府审批,报市移民局备案。
  2.凡移民资金为辅的项目,由专业部门审批,县、市移民局备案。
  3.年度计划上报前,原规划内项目需要调整时,由县移民局报县政府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移民局批准,报省移民局备案。
  4.前期工作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部分的工程投资,不得纳入项目概算。
  5.经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主要内容需变更的,要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 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三条 600元内规划村组项目年度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规划及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上报县移民局,再由县移民局组织汇总编制年度计划。600元内规划统筹项目、600元外规划项目 、小水库规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移民局根据批准的规划及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前期工作文件未被批准的项目,不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县移民局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计划上报市移民局。600元内规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市移民局审批,报省移民局备案。600元外规划、小水库规划项目年度计划,由市移民局报省移民局审批。年度计划不能超过省下达的本县年度预算控制额度。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县移民局要按照省、市统计报表的要求,组织乡镇政府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地编报统计报表,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直补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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