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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宽政发〔2010〕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宽甸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根据《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水合[2008]23号)、《辽宁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及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水合[2008]24号)的规定,结合我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实施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实行项目责任主体制。村组项目由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统筹项目和600元外项目及小型水库规划项目由县移民局为责任主体。
  (二)后期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三)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要依靠各级政府和移民群众,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内、600元外及小型水库规划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扶持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600元内规划项目分为村组项目和统筹项目。600元内规划原则上以5年为一周期,由县移民局按照规划编制工作大纲,报市审批。600元外规划原则上以5年为一周期,由县移民局按照规划编制工作大纲,报市审核后报省审批。小水库规划项目原则上以5年为周期,由市编制,报省审批。600元外、小水库规划项目按照省市文件要求编制。
  第五条 村组项目以移民村为单位编制,原则上不安排跨村和移民村以外的项目。项目的确定要根据移民村大多数群众的意见,按照优先解决民生问题的原则,由移民村召开群众代表大会提出项目内容,并形成民主材料上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移民村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规模、效益等进行核实,对年度投资进行平衡,然后由乡镇政府将规划项目表、民主程序材料,以文件形式上报县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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