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经过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歌舞剧院、医院、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公共场所、活动中心的公交线路应当逐步配备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公共汽车或者低地板公共汽车。低地板公共汽车应当加装活动踏板和轮椅固定装置等能满足行动不便者安全乘车的无障碍装置。
公共汽车应当按照无障碍建设要求配备语音和字幕报站系统。
第二十一条 公交站点应当设置高位站台、提示盲道并设置盲文站牌。
无障碍公共汽车运行线路各站点应当提供字幕报站系统。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轮椅出行者所需的出租汽车,提供预约服务,并公布预约电话。
第二十三条 鼓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对城市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无障碍升级改造以适应残疾人等行动不便者的乘车出行需要。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五条 鼓励医院、电视台、图书馆、档案馆、商场等服务场所进行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
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业网站和信息交流服务产品。
第二十六条 电视台应当开办手语节目,电视新闻、电影、电视剧中应当加配字幕。
第二十七条 医院、城市中心广场、车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信息屏幕系统。
第二十八条 在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医疗等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中推广使用手语。
第二十九条 市、区级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应当设置盲人阅览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管理协作和联动,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使用中的安全和通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