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阮成发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桥梁、公厕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
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居住建筑内无障碍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
水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江滩、公园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盲人过街提示音响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影视作品加配字幕、开办手语节目等推进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的监督管理。
规划、交通、商务、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旅游、民政、邮政、通信、科技、信息、金融保险等行政主管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无障碍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