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厕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和妇女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 公厕应当实现粪便排放无害化。
现有储粪池公厕,具备排入污水管网条件的,应当及时改造为化粪池公厕,公厕污水应当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对储粪池内粪便进行收集和运输,交由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公厕周围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不得阻塞粪便清运通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厕。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一还一的要求,与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签订公厕拆迁还建协议。建设单位根据拆迁还建协议提出还建方案,报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拆除。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厕导向牌、地图等指引服务系统,指引标志应当鲜明、准确、完好,方便公众使用。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并公布本市公厕的保洁和维护标准,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公厕的保洁和维护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一)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公厕,由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
(二)公共场所、商品交易和商业服务场所设置的公厕,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服务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公厕,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第十六条 公厕的保洁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面保持整洁、完好,无乱贴乱画;
(二)厕内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干净,管道畅通、无堵塞;
(三)厕内无蛆、无蛛网、基本无异味;
(四)便器内无积便、尿碱,储粪池无漫溢;
(五)地面无积水、痰迹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
(六)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七)公厕占地范围内清洁卫生、绿化配套,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公厕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的要求,在公厕的相应位置设置公厕标志,保持公厕标志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并在厕内明示监督电话、服务标准和保洁维护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