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司法公平,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系统信用建设,依照司法公开原则,实行审务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保证司法公正、公平。人民法院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坚持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实现审判信息、审判结果、管理制度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提高判决执行率、降低案件改判率,着力解决案件调解与判决执行难问题,推进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建立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加快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建设,并与银行、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和对不守信者的威慑机制,以公开促公正、促公信。检察院、公安系统要继续推进“阳光办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加快政府信用信息的资源整合,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社会服务功能。加快全社会非金融信用信息全面整合,实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全面覆盖。推动部门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以确保信用数据全面、及时、准确,为全社会提供信息完整、功能齐全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满足金融领域的实际需要,满足信用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加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积极推动信用法制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关于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法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服务机构设立及其从业人员管理、信用产品使用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我县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法规体系。
(六)建立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各行政部门要应用信用信息提升本部门、本行业监管能力,在加强自身诚信形象建设的同时,积极鼓励与表彰守信行为,限制和制裁失信行为,形成社会威慑力。通过公共媒体加大依法披露失信行为黑名单的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促进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环境。
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制售假保单等行为;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打击偷逃骗税行为;支持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七)培育信用市场,发展信用交易。按照《
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充分利用信用产品和相关服务履行市场监管和公共管理职责。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资质认定、年审年检、产权交易以及投资补助、贴息项目审批等方面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评估资料。积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
(八)增强社会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广大公民的信用意识和道德水平。将诚信建设作为评选表彰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重要标准,贯穿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全过程。组织信用知识文化普及活动。将信用专业人才列入“急需人才”目录,培养高层次信用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