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安监、煤管、公安、消防、发展改革、经济、交通、质监、监察、国土资源、城建、电力、工商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联合执法,对抗拒安全执法的要依法严惩。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及奖励制度,在全县开通12350安全生产违法和事故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和严厉查处群众举报案件。
(二)严格实施“三同时”制度。要认真实施《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29号)和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分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对大型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把安全准入关。对已发放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储运经营、建筑等高危企业,要加强跟踪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生产整治措施
(一)煤矿。要继续加大瓦斯治理力度,严格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制定和落实瓦斯治理、防治水患等事故防范措施,强化以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瓦斯治理工作。
(二)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继续整顿规范开采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取缔小矿山、小选厂,对已关闭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严密监控,坚决防止死灰复燃。继续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矿山和尾矿库,对已关闭的尾矿库要依法履行闭库程序,限期完成闭库。加强地下矿山防排水及采空区治理工作。
(三)危险化学品。继续深入开展液氨冷库及加油站的专项整治,逐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