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襄樊政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9]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0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安排
接收对象:(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自2009年11月底开始至2010年1月底以前基本结束。其中,报考政法院校并被录取入学的士兵,退出现役时间为10月1日,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应注明有“报考政法院校提前退役”字样,有关待遇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驻香港、澳门、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部队因气候原因,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可适当提前或推后接收。转业士官由省安置办按计划集中交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于2010年8月底以前安置完毕。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兵役法》及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办法,多渠道、多途径、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依法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坚决维护《
兵役法》的严肃性,按时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父亲、母亲或配偶有工作单位且有接收能力的,介绍回父亲、母亲或配偶所在单位,采取安排工作、经济补偿等多种形式予以妥善安置。用人单位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按照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级至8级的城镇退役士兵,继续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安置。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对符合转业安置条件但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允许其到父母或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符合《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