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区单位和个人在除四害工作中,应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方针,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有效控制四害孳生地。在化学防治中,应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单位和个人,定期开展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清除其孳生场所的活动,使其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之内。杀灭四害等有害生物所需药械费用,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九条 卫生、文化、质量监督、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建设、城管、园林、房管、农业、水利、林业、教育、交通和民航、铁路等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组织市区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娱乐经营场所、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业、公共排水排污设施、垃圾处理场(站)和公共厕所、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农田、沟渠、林场、学校和托幼机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除四害工作,消除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危害。
第十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城中村及城乡结合区域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落实除四害措施,使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标准之内。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内清除四害等有害生物的孳生场所,做好杀灭四害工作。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饮食店、副食店、食堂、食品加工企业、酿造厂、屠宰场、粮库、医疗机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等单位(以下称重点单位,其余称为一般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建设,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备置杀灭四害药械,健全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不间断实施四害预防和灭杀工作。
第十三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鼠标准为:粉迹法测定鼠迹不超过3%;有鼠迹房间不超过2%;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第十四条 除四害责任区灭蚊标准为: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不超过1只/30分钟;水体或积水容器中有蚊蚴及蛹不超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