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襄樊市关于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关于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襄樊市关于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21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开展驻京办事机构的专项清理;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的设置,明确职能定位;妥善做好撤销驻京办事机构的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工作;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形成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政策规定
(一)机构清理
1、予以保留的机构:
保留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由市编办就其机构设置、职能定位等提出初步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提出保留的意见,报省编办审核,省政府批准。
2、予以撤销的机构:
(1)全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2)各县(市)、区及县以下人民政府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
(二)人员编制和安置
1、保留的市政府驻京联络处,由市编办重新核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新的“三定”规定规范运转。
2、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凡是核定了人员编制的一律收回注销;凡是登记了事业单位法人的一律注销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3、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其人员由派出单位负责安置。
(三)资产处置
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其资产可以经清理评估、协商有偿转让给市政府驻京联络处,也可由本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处置,处置资金上交本级财政。
三、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