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金融审计科。
根据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组织、授权,审计在樊的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负责审计地方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金融审计业务。
(九)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审计与市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业务。
(十)政法审计科。
负责审计与市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市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和公安、司法等政法机关、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政法审计业务。
(十一)经贸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下属系统的财务收支;根据有关法律和市政府规定,对市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的审计监督;组织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题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经贸审计业务。
(十二)农林水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市、区)以下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农林水审计业务。
(十三)国土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国土建设、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县(市、区)以下政府管理的国土建设、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国土、环保审计业务。
(十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国家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负责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题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五)外资运用审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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