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襄樊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属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统筹发展、组织协调全市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市级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实施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市长提交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根据《
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单位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