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对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业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科。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协调和组织局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负责对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防范国土资源违法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规划与调控监测科。
编制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承担全市土地管理形势分析、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四)财务科。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的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办法,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耕地保护科。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担各类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查和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六)征地管理科。
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公告、核查工作;负责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统征包干工作;组织拟订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