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
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的职责。
(二)增加协调指导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的职责。
(三)增加服务铁路建设项目的职责。
(四)增加承担企业上市相关职责。
(五)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及时修订调整市级投资核准目录,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六)将拟订工业行业规划的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七)将招标投标管理职责划给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
(八)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措施;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分析全市经济运行状况;综合协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物价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并提出建议;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