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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襄樊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职工需一次性补缴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统一组织,统一申报,并承担相应代扣代缴责任。

  3、参保单位应一次性缴纳单位所有退休人员应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参保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可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后可分批缴纳(分批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同时按十年的标准办理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手续后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参保退休人员统帐结合险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地方财政供养的已退休人员不足年限需一次性补缴费用,可在一次性补缴核定后由财政分批按年划拨。

  5、办理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若无力一次性补缴退休医疗保险不足年限的相应费用,可按8%费率继续按月缴纳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相应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直至补齐最低缴费年限;在其补齐缴费年限并按十年的标准办理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手续后不再缴费,继续享受统账结合险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由本人申报不补缴最低缴费年限差额部分,而转换成单建统筹险种,享受单建统筹险种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含参加单建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满十年(即120个月)后不再进行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十年的,应以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同时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办理十年的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手续后方可享受“单基数”政策下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退休人员因不足实际缴费年限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不足实际缴费年限时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金额=实施“单基数”政策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月数×8%。

  不足实际缴费年限时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一次性补缴金额=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不足月数×7元/月。

  (五)本意见实施后新增退休人员因不足最低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不足最低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时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金额=实施“单基数”政策时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缴费年限不足月数×8%。

  不足最低缴费年限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一次性补缴金额=本人缴费年限不足月数×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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