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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襄樊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5%,相应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不变。

  三、调整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满45岁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帐户按其缴费基数的3.2%(含个人缴纳的2%)计入;45岁以上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账户按其缴费基数的3.8%(含个人缴纳的2%)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其个人账户分配基数的4%计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分配基数原则上以本人上年度退休费(养老金)确定。

  四、增设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一)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规定为:男30周年(即360个月),女25周年(即300个月),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周年(120个月)。2010年7月1日前,已办理了在职转退休手续的参保人,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周年(120个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市区医疗保险制度实施(2000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的工作年限,符合国家工龄计算条件的,作为其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区域外转入的人员,其在原统筹地区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列入其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范围,重复缴费期间的年限不重复计算。

  五、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

  (一)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若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均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要求,且其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按现行政策规定按每人十年的标准办理一次性缴纳手续,则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享受参保退休人员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若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应一次性补缴其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同时按十年的标准办理大额医疗费用救助保险费一次性缴纳手续后,方可享受参保退休人员统帐结合险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转换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以个体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因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而需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全额承担,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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