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襄樊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樊政发[2010]14号)
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调整襄樊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自2000年建立以来,初步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我市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均衡参保单位的缴费负担,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实现“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目标,现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结合外地经验和本市实际,对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制度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将市区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原来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缴纳,改为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原则上按本人上年度全部收入确定。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的,按100%确定。全部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可纳入补充医疗保险,记入个人医疗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按上年度本人退休(养老)金确定。上年度本人退休(养老)金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用人单位不再为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调整市区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和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筹资标准。
将“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费率7%调整为8%;“单建统筹”医疗保险单位缴纳费率5%调整为6.5%。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其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其个人缴费基数的2%。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9%缴纳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按6.5%缴纳单建统筹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