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襄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民族文化、宣传教育工作。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负责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加强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宗教寺观庙堂的联系,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建设。
(六)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