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拟订行政区划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指导全市地名标志、街、路、巷及门牌号码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市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七)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办法,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措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优抚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待抚恤的政策法规;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的审核报批;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负责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参与协调、调研复员退伍军人的有关工作。
(三)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市人民政府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和政策;拟订地方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法;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突出信访问题;管理、监督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并监督军供站做好过往部队的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