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襄樊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民政局,挂襄樊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五)将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民政局。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全市民政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抚安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优抚安置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的审核报批,负责承办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和措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