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1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关于贯彻落实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主体,推动我市农村市场化进程,结合《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的指导意见》(鄂工商市[2010]45号)通知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是培育多元化、成熟的、富有活力的市场主体队伍,增强农业综合效益和整体竞争力,不断优化农村经营组织形式,建设现代农业的关键;是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渠道;是新形势下开展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有效抓手;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农业和农村经营机制的客观要求;是加快农业产业化建设,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各级政府主导、工商主抓、部门联动、协调有力、农民主体、促进发展的“七有”工作格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市场主体工程的实施,努力开创我市“三农”工作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实施襄樊市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畅通准入、做大总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助弱扶强、增强能量”的思路,以实施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为载体,积极促进农村市场主体做多、做大、做强,更好地服务襄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实施襄樊市农村市场主体“七有”工程目标是:用三年时间,使全市1000人以上的行政村实现“七有”,即: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农产品注册商标、有订单农业项目、有食品安全示范店、有农村消费维权站、有农产品经纪人、有农资规范经营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