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向行政事业单位支付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的通知
(深财预〔2010〕50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需要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我市实行部门预算改革以后,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经费已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给予保障,并统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因此,为切实简化有关工作程序,从2010年起,市地税部门将停止向全市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支付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