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①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30份以下,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30份以上50份以下,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0份以上,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关于《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行政处罚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①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下,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有使用,未造成资金流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发生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者私存私放的资金在使用中主要用于单位公务开支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发生额50万元以上,私存私放的资金在使用中存在私分、侵吞、挥霍浪费行为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关于《
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
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