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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①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下,金额3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50份以上,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①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下,金额3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50份以上,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①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下,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上50份以下,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50份以上,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伪造、变造、买卖财政收入票据的;或者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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