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①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下,金额3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50份以上,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①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下,金额3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上50份以下,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50份以上,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①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下,涉及金额在3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30份以上50份以下,涉及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基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50份以上,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份数和金额,但因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伪造、变造、买卖财政收入票据的;或者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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