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行政处罚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
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①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0%以上4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占各种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40%以上;或者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或者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①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占各种代收的财政收入2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下,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占各种代收的财政收入20%以上40%以下,或者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占各种代收的财政收入40%以上,或者发生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因截留代收的的财政收入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或者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