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一、关于《
审计法》第
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处罚依据
《
审计法》第
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2)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3)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4)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5)拒绝、阻碍检查,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6)拒绝、阻碍检查,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
二、关于《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处罚依据
《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
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够改正的违法情形及处罚基准,按《
审计法》第
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
(2)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4万元以下罚款。
(3)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有较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