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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南省审计厅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一、关于《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处罚依据

  《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2)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3)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免予处罚。

  (4)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5)拒绝、阻碍检查,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通报批评。

  (6)拒绝、阻碍检查,虽改正,但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

  二、关于《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1.处罚依据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能够改正的违法情形及处罚基准,按《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

  (2)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4万元以下罚款。
  (3)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有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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