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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具体根据各地加固重建面积、在校学生人数、单位造价定额等因素,测定各市、县(区)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每年,由中央、省财政与市、县(区)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其中省级通过开发银行贷款筹集安排,开发银行贷款本金由省财政负责偿还,利息由各市、县(区)承担。
  第七条 各级财政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专项资金,都要进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与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
  第九条 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制度,保证工程需要。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直接付给学校。
  第十条 省对各地校舍安全工程实行目标管理与考核,由市、县(区)对本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项目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建立校舍安全工程基础信息档案,会同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安排、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制度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校舍安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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